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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全面實施營改增后,隨著增值稅發票的全面覆蓋,稅務系統開始發力。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連續下發多批涉嫌虛開發票的檢查名單,越來越多的企業卷入了虛開發票的漩渦,被補稅、罰款、移送司法、判刑……
是的,嚴重的還會要蹲監獄,財務小伙伴可能要緊張了。那么什么情況屬于虛開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 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什么是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沒有真實交易發生,卻開具發票,這是虛開;
賣的是蘋果,發票開的是桔子,這是虛開;
賣了3個蘋果,發票開的是2個蘋果,這是虛開;
賣的蘋果5塊錢一斤,發票開的是7塊錢一斤,這是虛開;
東西賣給了甲,發票卻開給了乙,這是虛開;
甲賣東西給乙,發票卻是丙開給乙的,這是虛開,等等。
總結一下,發票上的銷貨方、購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一致,有一樣不一致,即為虛開。
2. 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個比較容易理解,即不僅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屬于虛開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舉個例子:A公司為逃避稅款繳納,A公司法定代表人讓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A公司開具發票。在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經營者或財務人員想當然的認為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才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卻不知道讓他人為自己開具也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3.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一條把中間人也納入了虛開發票的范疇,這里面又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職業的,即以此為賺錢的方式,在開票方與受票方之間充當"掮客"的角色,賺取中介手續費,這種屬于知法犯法;
另一種是恰巧知道有多余發票的企業和缺少發票的企業,以幫朋友忙的想法變成了介紹人,這種行為多屬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沒有收取介紹費,一旦發生此種行為,所必須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樣的。
在此,財務小伙伴么要注意了,如果公司大量存在以下18個異常行為,就離虛開發票就不遠了!
1. 開票時經常換單位名字,多為商貿企業;
2. 發票開具后大量作廢等;
3. 公司的稅務大部分發票頂額開具,發票開具金額滿額度高于90%;
4. 登記信息雷同,企業法人、財務人員、辦稅人員多為同一人;
5. 商貿公司購進與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
6. 發票連續多次增量增版;
7. 存在大量紅字普通發票、隨意開具紅字發票來沖減以往年度的藍字發票;
8. 資金或存貨周轉次數平均每月超過5次;
9. 一定時間內開具增值稅發票金額突增;
10. 成立時間短,成立時間多在半年以內,但營業規模迅速擴大;
11. 登記地址多為住宅小區某樓層某室,明顯不適合對外經營;
12. 法人戶籍非本地、法人設立異常集中;
13. 生產能耗如電費情況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的;
14. 公司多為認繳制或者實收資本多為較低金額;
15. 多戶企業登記法人為同一人,且稅務登記信息中所留的手機號碼也為同一個手機號;
16. 連續同時辦理稅務登記或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多家企業;
17. 公司所屬行業屬于虛開高危行業,稅務局建立了2個庫(高風險行業庫、注冊地址風險庫);
18. 法人、財務負責人曾擔任非正常戶的負責人或財務負責人、且法人與財務負責人交叉擔任。
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從思想上重視虛開發票問題,有意識地規避取得虛開發票的風險。
建議納稅人在交易前對交易對方做必要的了解,通過對交易對方經營范圍、經營規模、企業資質等相關情況的考察,評估相應的風險。一旦發現供貨企業提供的貨物有異常,就應當引起警惕,做進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貨企業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對有重大疑點的貨物,盡量不要購進。
小竅門:納稅人可以利用全國組織機構信息核查系統核實交易對方的企業信息!
交易中—銀行劃款,有跡可循。建議納稅人盡量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交易對方的銀行賬戶內。在這個過程中,納稅人可再次對購進業務進行監督審查,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發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應當引起警惕,暫緩付款,對購貨業務進行進一步審查。
收票時—火眼金睛,識破風險建議納稅人仔細比對發票信息。要求開票方提供有關資料,并仔細比對相關信息。
一是審查稅務登記證、出庫單、開具的發票、銀行賬戶上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
二是通過對方的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憑證,審查對方是否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是通過對方的發票領購簿,審查開具的發票是否確實是對方領購的發票;
四是通過庫存商品賬、生產成本賬和有關憑證,審查購進的貨物是否是對方購進或生產的貨物。
如果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問,應當暫緩付款和申報抵扣有關進項稅金,及時向稅務機關求助查證。尤其是對大額購進貨物,或者是長期供貨的單位,更應當作重點審查。
交易后—留存證據,避免損失。企業在購進貨物時要重視取得和保存有關的證據,一旦對方故意隱瞞有關銷售和開票的真實情況,惡意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自身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依法向對方追償由于提供虛開發票而帶來的經濟損失。每個納稅人,都應當謹慎對待每一張發票,不可為眼前小利,觸碰虛開發票的高壓線。